「安樂死」(Euthanasia)其實是源自希臘文,當時上指的是讓垂死的病人免除痛苦。但是今天這個詞的涵意已經大不相同,大慨是指在醫生輔助下的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而我個人認同「安樂死」的做法, 亦認為「安樂死」應該合法化.
首先, 從理性角度來看, 要求安樂死的人絕大部份都是身患不治之症, 生命垂危的病人. 他們並無任何生產力量, 他們的生命拖延得愈長, 不論對病人, 或是病人的家屬, 甚致政府都是一種負擔. 因為他們需要用大量金錢依靠機械和藥物維持生命,這不但他的家庭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亦耗用不少電力和醫療資源, 倒不如讓更多有機會康復的病人善用那些醫療資源.
有一些人認為, 「安樂死」等同於「自殺」, 是一種自私, 逃避現實, 不理性的方法解決問題. 但我絕不認同這種看法. 要求「安樂死」的病人, 他們並不是不理性, 不解決問題, 而是他們連解決問題的能力都沒有, 即使他們要理性亦理性不了. 或許會問,
他們怎會連解決問題的能力都沒有? 但設身處地, 試從病人及傷者的角度看看, 難度他們不想痊癒嗎? 不想回家和家人共聚天倫嗎? 他們當然想. 單是這點就足以區別「自殺」及「安樂死」. 前者是失去信念的表現, 而後者是即是有多強的信念, 都無法解除事實的殘酷, 最終只能痛苦的呆呆默默地等待死亡的到來. 或許這樣說, 他們不是積極,而是想令自己生活過得舒適,而且他們也不能夠得到治療,才選擇安樂死。
在人性道德上, 安樂死的病人,都是已經踏進末期或者得到了嚴重、永久的傷害,例如全身癱瘓,他們只是是想脫離生活苦悶的折磨,又不能貢獻社會而打算有尊嚴地離開. 彬仔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1991年6月19日,於排練教院畢業禮表演時,不慎跌傷背部,頸椎第一、二節斷裂,導致頸部以下永久癱瘓,有一段長時間無法言語。2003年、2004年曾先後去信當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及立法會表示希望「有尊嚴地結束生命」,要求安樂死.
傷者永遠無法康複,家人長期感到傷心欲絕, 病人天天受病魔折磨或呆呆等待死亡, 難道這符合人性道德嗎? 道德又是否也是強逼人們忍受無止境的痛苦呢?
再者, 在人權方面, 人絕對有能力去主宰自己的生命, 決定是他們下的, 即使是對或是錯, 他們亦會自己承受後果, 其他人亦不應干預.
威尼斯影后葉德嫻女士被記者問到”說實話,你害怕老嗎?有覺得生老病死離自己很近嗎?”她這樣回答:”好幾年前,我就想到生老病死了,因為人不會永遠那麼健康。我自己是真的把之後的事情都計畫好了,畢竟人再怎樣健康都會退化。老是沒法擋得了的,這是自然規律,如果有一天我不能照顧我自己,連最基本的上廁所都要人家幫忙,我希望我可以安樂死,我覺得那時已經沒有尊嚴,再活下去沒有意義。尊重自己就是最重要的了,這就是自己給自己的尊嚴”
從對話中, 亦能看出另一個我支持「安樂死」的原因---尊嚴. 一個「安樂死」的人若連自己的生死都要歸一班政府官員, 立法會議員, 醫生決定, 那麼就連唯一的尊嚴亦要失去了. 何不讓他們把握自己的機會, 讓他們決斷的, 有力的, 有信念的, 有尊嚴的作這個人生最後的決定?
我支持「安樂死」, 因為這是對病患者的一份尊重, 亦是對他們家人的一種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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